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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扮演着截然不同的角色,尽管它们都与房屋买卖有关,但两者在性质、目的、参与方及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直接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价款支付、交房期限等核心内容。这是一份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即买卖双方均负有义务,且一旦合同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居间协议,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则是居间人(如房产中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即房屋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需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居间协议的本质是居间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合同,其标的是介绍订约的劳务,而非房屋本身。
在目的方面,房屋买卖合同旨在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即将房屋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居间协议的主要目的则是推动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从而使居间人能够从中获得佣金或服务费。因此,居间协议更多地扮演着“桥梁”或“媒介”的角色,连接着买卖双方。
从参与方来看,房屋买卖合同仅涉及买卖双方,即购买方与出售方。而居间协议则涉及三方当事人:买方、卖方以及作为中间人的居间人。居间人在协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媒介服务,并协助双方达成交易。
在法律效力上,房屋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而居间协议则更多地依赖于双方的约定以及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其服务义务。如果居间人未能成功促成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那么居间协议的目的便无法实现,届时居间合同将会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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